第一条 为了规范种苗市场,打击种苗交易的假冒伪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的制作、标签、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林木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和文字说明。苗木标签是指随苗木运输携带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林木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印刷制。
第五条 林木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生产、质量指标、数量、采种日期、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书编号、经销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苗木标签应当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数量、起苗日期、苗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建议证书编号、产苗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八条 产地是指种子或苗木生产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至县级。
第九条 质量指标是指种子或苗木经种苗只咯检验员检验的质量指标。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和含水量;按国家分级标准加注等级;苗木质量指标包括苗木地径、苗高、主根长、大于5厘米一级侧根数和根幅,按国家分级标准加注等级。
第十条 采种日期是指种子采收的时间;起苗日期是指苗木起出的时间。
第十一条 检疫证书编号标准种子或苗木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签发。具有质检员的种苗生产或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由种苗生产或经营单位签发。
第十三条 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应在种子或苗木销售前,经具有种《苗检验员上岗资格证》的质检员检验后签发。
第十四条 在林木种苗和苗木的邮寄或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标签,以备检查。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联合查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